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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瑞士合格投資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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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款:受監管的金融中介機構,如銀行、證券交易商、基金管理公司和集體投資計劃的資產管理人,以及中央銀行;受監管的保險機構;擁有專業資金管理業務的公共實體和退休福利機構;擁有專業資金管理業務的公司。
第3bis款:高淨值個人可以書面形式聲明其希望被視為合格投資者。此外,聯邦委員會可使此類人士作為合格投資者的資格取決於某些條件,特別是技術資質。
第3ter款:已簽訂第3條第2b和c款所定義的書面全權管理協議的投資者被視為合格投資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