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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瑞士合格投资者:
根据《集体投资计划法》(CISA)第10条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:
第3款:受监管的金融中介机构,如银行、证券交易商、基金管理公司和集体投资计划的资产管理人,以及中央银行;受监管的保险机构;拥有专业资金管理业务的公共实体和退休福利机构;拥有专业资金管理业务的公司。
第3bis款:高净值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声明其希望被视为合格投资者。此外,联邦委员会可使此类人士作为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取决于某些条件,特别是技术资质。
第3ter款:已签订第3条第2b和c款所定义的书面全权管理协议的投资者被视为合格投资者。